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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大学生购买数码相机发现非原装正品 卖家被判假一赔三
2021-06-11 10:02:41   来源:四川法治报  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网易微博

成都某高校在校大学生吴某花4380元,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了一台佳能数码相机,后来发现相机非原装正品,遂将卖家诉至法院……近日,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依法判决卖家退还吴某货款438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款。

2019年11月,吴某因学习需要购买一台数码相机,为了选到性价比最高的相机,吴某先后对比了成都市区多家数码产品专卖店和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最终被淘宝网上一家名为“XX特旺数码相机经营店”的报价吸引。

吴某在线上与卖家交流时,卖家承诺所卖产品都是原装正品。基于卖家的承诺,吴某于11月6日下单,以4380元从“XX特旺数码相机经营店”购买了一台佳能EOS-800D(含镜头)相机。收货后,吴某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相机存在诸多问题,便对卖家“原装正品”的承诺产生了质疑。随后,吴某将这台相机送往佳能公司进行鉴定。2020年5月27日,佳能(中国)有限公司出具《鉴定证明》,确定该相机非佳能公司原装产品。

拿到鉴定结果后,吴某找到该店铺经营者陈某进行交涉,希望对方退款退货。然而,即便吴某拿出佳能公司的鉴定证明书,陈某也矢口否认自己销售的非佳能公司原装产品,并拒绝退款退货。多次交涉未果,吴某于今年2月4日将陈某起诉至龙泉驿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的网络购物合同,判令被告陈某退还相机购买款438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款13140元,同时承担退还货物产生的快递费200元。

龙泉驿区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吴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吴某提交的订单信息、双方洽谈记录等证据,可以认定吴某以4380元向陈某购买了案涉相机。根据佳能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可以查实该相机并非陈某承诺的原装正品,陈某存在欺诈行为。对于吴某主张的解除双方之间的网络购物合同、退还货款4380元和三倍赔偿款,法院予以支持。但对原告吴某主张的200元快递费,法院认为缺乏证据证实不予支持。

最终,龙泉驿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解除原告吴某与被告陈某之间的案涉网络购物合同;被告陈某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退还吴某货款4380元并支付赔偿款13140元。

律师说法

四川坤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娇表示,销售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告知消费者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误导消费者,致使消费者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购买商品。

本案中,原告是基于被告承诺的虚假信息购买了案涉相机,因此,原告购买案涉相机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存在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进行退一赔三。另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若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当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却无法确定销售者或服务者情况的,消费者可要求平台提供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若平台无法提供的,消费者可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记者 曾昌文)



[责任编辑:rui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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