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蚂蚁集团上市后马云仍系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2020-09-10 14:36:23   来源:腾讯科技  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网易微博

今日,上交所发公告称,蚂蚁科技集团回复上市首轮问询函。蚂蚁集团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法律顾问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发布补充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指出:“杭州云铂股权转让完成后,马云先生仍系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控制权稳定。”

以下为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主要内容:

关于控制权

1)杭州云铂股权转让完成后,马云先生仍系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控制权稳定;

2)杭州云铂新增股东井贤栋先生、胡晓明先生及蒋芳女士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特殊利益安排。

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1)阿里巴巴集团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代表担任发行人董事的情况是基于股权关系的惯常安排。尽管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中胡晓明先生和曾松柏先生曾于阿里巴巴集团担任管理职务,但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核心管理团队始终由在发行人处任职多年的人员构成,在管理上不存在对阿里巴巴集团的依赖。此外,发行人已经建立了健全的公司治理制度。因此,上述情况不会对发行人的独立性造成不利影响;

2)双方已就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建立了必要的机制安排,上述机制有效且可执行。

关于独立董事任职

1)胡祖六先生未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亦未通过其控制的任何实体持有发行人股份,其近亲属控制的实体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1%;

2)胡祖六先生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关于经济受益权

1)在法律性质上,授予对象享有的经济受益权,属于授予对象基于合同约定享有的对于授予人的一项权利,其价值与公司股份的价值相关,但该等权利并不代表授予对象持有杭州君瀚的合伙份额、也不代表授予对象拥有蚂蚁集团股份,经济受益权的授予及归属在经济受益权激励计划及授予协议项下均有明确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含义;经济受益权系以股份价值为基础的经济激励安排,类似于“以股份为锚的经济奖励安排”;

2)经济受益权不适用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则,不涉及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3)过渡安排符合经济受益权激励计划、授予协议以及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杭州君瀚拟转入的3.96亿股A股股票将在相关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符合届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完成转入,不会影响股份锁定承诺的履行。

关于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八、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之“(一)控股股东情况”对杭州云铂支配的经济利益范围的信息披露准确;

2)发行人已作出书面说明,如未来发行人拟向顾问授予A股限制性股票的,发行人将在授予前与顾问签署服务合同,对其工作职责、期限、参与公司事务方式等事项进行具体、明确的约定;

3)A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员工、股东及公司的利益及长期发展均具有正向作用;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均认为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授予价格出现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或评估值的情况具备合理性;

4)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以回购本公司股份作为股票来源的,发行人将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杭州君瀚拟转入的3.96亿股A股股票,将在相关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符合届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完成转入;

5)发行人在审期间不会新增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在审期间不会因新增股权激励计划而变更公司股权结构;

6)根据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标的股票不会在公司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登记在激励对象名下。

关于报告期内的股权变动及股份支付

1)经济受益权归属、回购/出售时,杭州君瀚对经济受益权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符合中国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发行人未将股份支付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税前扣除,符合中国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关于监管政策及合规经营

1)目前相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监管政策的变化未对发行人的业务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公司开展主营业务所必需的相关资质已经齐全,不存在不具备相关资质开展主营业务的情形;

3)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从事P2P业务的情形。

关于监管政策及合规经营

1)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发行人不存在面临重大处罚或者经营资质丧失的重大风险,不存在面临巨额处罚或赔偿的业务;发行人也未预见存在该等重大风险或业务的可能性;

3)发行人已建立适当的内部控制制度。

关于数据共享协议与数据安全

1)发行人与阿里巴巴集团的数据共享符合各自与客户的协议约定,不存在侵害客户合法利益的情况;

2)发行人数据的获取、管理和使用合法合规;

3)发行人与阿里巴巴集团数据共享对于发行人的独立性、数据安全和市场竞争优劣势没有实质性影响。

关于独立性

发行人与阿里巴巴集团在资产、机构、人员、业务等方面保持了良好的独立性。发行人不存在对阿里巴巴体系的严重依赖,具备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关于不竞争承诺

除未对阿里巴巴集团不时从事的任何业务或其合理延伸进行明确约定外,《股权和资产购买协议》对发行人的业务范围、共享业务、从事对方业务范围内的相关业务需履行的程序、投资双方业务范围外公司的机制和流程等均进行了约定。

关于阿里巴巴集团享有的特殊股东权利

1)根据公司、阿里巴巴集团及相关方于2020年8月签署的《2020年股权和资产购买协议》,阿里巴巴集团在《股权和资产购买协议》项下享有的特殊权利将于本次发行上市之日或H股发行上市之日两者孰早之日终止;

2)根据《2020年股权和资产购买协议》中约定的“惯常的知情权”,在蚂蚁集团完成上市后,阿里巴巴集团将在蚂蚁集团财务信息公开披露之日收到相关信息,并且前述财务信息披露不得违反适用法律。因此,“惯常的知情权”不高于发行人其他股东依法应享有的知情权,并非阿里巴巴集团的特殊权利,不会损害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利益;

3)阿里巴巴集团在蚂蚁集团全球首次公开发行中享有的反稀释权利是阿里巴巴集团在全球首次公开发行中享有的一次性权利,阿里巴巴集团在蚂蚁集团全球首次公开发行后将不再享有反稀释权利。

关于股权和资产购买协议

《股权和资产购买协议》2018年、2019年及2020年所进行的修订对于发行人报告期各期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关于同业竞争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对外投资情况不存在与发行人利益相冲突的情形。

阿里未认定为公司控股股东

蚂蚁集团称,未将阿里巴巴认定为公司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之一有几大原因:

1,阿里巴巴持有蚂蚁32.6470%的股份,但由于未达到蚂蚁集团股份,总额的三分之一,因此杭州阿里巴巴对蚂蚁集团股东大会的决议事项,无论是普通决议还是特别决议均不享有否决权;

2,,据《股权和资产购买协议》约定,杭州阿里巴巴向蚂蚁集团董事会,推荐了2名非执行董事,未超过蚂蚁集团全体董事的半数,无法控制蚂蚁集团董事会,且相关非执行董事未参与蚂蚁集团日常经营管理。

3,杭州阿里巴巴不存在其他对于蚂蚁集团控制权的安排,因此并非发行人的控股股东,进一步而言,其间接控股股东阿里巴巴集团也不控制蚂蚁集团。

同时,阿里巴巴集团也非与蚂蚁集团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综上所述,杭州阿里巴巴并非蚂蚁集团的控股股东,且杭州阿里巴巴的实际控制人(如有)并非蚂蚁集团的实际控制人。

蚂蚁集团认定的实际控制人为马云。马云能实际支配杭州云铂股东会与行使蚂蚁集团股东权利相关事项的表决结果,并通过杭州云铂控制的杭州君瀚及杭州君澳间接控制蚂蚁集团50.5177%的股份,为蚂蚁集团的实际控制人。

蚂蚁集团还指出,根据阿里巴巴集团的确认以及阿里巴巴集团公司章程的约定,阿里巴巴合伙有权提名阿里巴巴集团董事会多数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并在有限情况下有权直接任命董事,以使得其提名或委任的董事构成董事会成员的多数。

但是,由于阿里巴巴合伙向阿里巴巴集团提名和委任的董事候选人由阿里巴巴合伙的合伙人通过一人一票表决的方式决定,因此马云不控制阿里巴巴集团。

综上所述,蚂蚁集团认为,蚂蚁集团和阿里巴巴集团非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关键词: 马云 蚂蚁 集团 上市


[责任编辑:rui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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